服务“促转变、调结构”税收政策50条
一、以结构调整培育新的增长点,着力形成新兴产业 的先发优势、现代服务业的配套优势、传统产业的品牌优势、高效农业的规模优势。
(一)支持动漫产业发展
1.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 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发展
3.我省南京、苏州、无锡及苏州工业园区等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自2009年 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上述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以下政策:
对试点城市内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 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 ,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4.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6. 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 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差额,增值税改革)
货运代理企业的营业税,可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港口 费用、运输费、保管费、出入境检疫费、熏蒸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其他代理费用后,计算缴纳营业税。拆迁代理单位接受委托从事房屋拆迁业务,其向 拆迁者实际转付的拆迁补偿费和支付给施工单位的拆迁工程费,不计入其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保险代理公司取得的全部手续费和佣金收入可按规定扣除 支付给保险营销员(非雇员)的劳务报酬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商标代理公司以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按规 定扣除支付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7.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 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定期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照顾。
8.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内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 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9.对单位和个人举办展览活动,代参展单位支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广告费和参展者的食宿费,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计征营业税时扣 除。对省经贸委、地税局认定的省重点物流企业可参照享受国家试点物流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止)
(四)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10.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 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 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11.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 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12.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3.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14.2009年1 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由财政部门拨付 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15.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 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 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支持农业发展
16.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 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 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7.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暂按12.5%执行。
18.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 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以自主创新抢占发展制高点,着力培育自主知识 产权、自主品牌和创新型企业,大幅度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一)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19.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 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0.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
21.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
22.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3.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 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2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2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 为3年。
26.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7.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 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28.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 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9.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 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支持技术创新
30.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1.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 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32.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3.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含2年),凡符合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 转抵扣。
3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5.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6.鼓励社会资金捐赠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 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利润总 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37.对经国家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之日起或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 用税、房产税;5年期满后,经审定可延长2年。 地方转制科研机构可参照上述优惠政策,转制科研机构的名单由省政府 确定和公布。
三、以集约发展提升竞争力,着力推进产业集聚、企 业集聚、资源集约利用,进一步提高投入产出率、劳动生产率、资源能源利用率。
38.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房产 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9.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 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40、自2005年7月1日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油田分公司原油资源税由每吨8元调至每吨22元;天然气由每千立方米2元调至每千立方米7元。
41、自2006年4月1日起,我省煤炭资源税由每吨1元,调至每吨2.5元。
四、以城乡一体化发展提高统筹发展水平,着力破除 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互动发展、共同繁荣。
42.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 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
43.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 疾病防治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4.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委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45.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 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46.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 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五、以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着力构建资源 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之路。
47.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 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48.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 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其取得的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 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9.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50.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 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用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 进行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