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章程
泰州市浙江商会章程
2019年12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泰州市浙江商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在泰州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浙江籍商人(企业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构架浙江商人与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桥梁,全心全意为广大浙商服务;引导广大浙商听党的话,跟党走,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广大浙商 (企业)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科学管理推进企业转型升级,在加强管理赢得企业利润的同时力争为泰州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泰州市民政局。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泰州市工商业联合会。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泰州市海陵区泰东北路2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引导会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当好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表彰宣传他们中的先进典型。
(二)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投身光彩事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支持企业党建工作,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提供必要条件。
(三)密切同广大浙商的联系,深入了解他们的意愿和要求,向党和政府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帮助浙商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积极反映社情民意,有序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
(五)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服务载体和机制,为浙商企业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等方面服务,引导浙商企业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优化升级,推进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不断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抵御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六)协调处理投资者利益和劳动者权益的关系,引导浙商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积极创造就业岗位,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尊重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以上概括为,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专业培训、科技信息、法律咨询。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各类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企业会员。
    企业会员的主体是在泰州投资生产经营的企业;在泰州从事各类个体经营者;在泰州工作的浙江籍人士。主要包括浙商企业、浙商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浙商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个人会员;与本会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在周边地区投资的浙江籍人士,可以申请或被邀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与本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选派代表作为个人会员参加本会;原工商业者均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浙商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五)提交入会申请书;
(六)理事会讨论通过;
(七)登记入册,缴纳会费;
(八)颁布会员证书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关心支持本会工作;
(五)接受本会监督;
(六)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6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1%。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33%。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商会的团体理事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在泰州注册登记并在正常运行中的企业 ;
(二)本商会团体理事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接受本商会章程,志愿加入本商会,服从本商会领导。
(三)本商会团体理事必须守法运行,在当地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本商会团体理事的负责人,必须是积极向上,热爱祖国,敬业求实,恪守诚信的带头人。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秘书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1%。
第二十八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会长或者6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30%,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3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6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七)无违法、违规记录,未受过任何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4名、副会长11名、常务理事21名、理事51名。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人选由理事会依照《泰州市浙江商会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产生。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建议提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参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党组织
第四十二条  本会党地部是中国共产党在本会设立的基层组织,是商会的政治核心。商会党支部接受中共泰州市京泰路党工委的领导。
第四十三条  本会自觉接受商会党支部的政治引导和监督,支持党支部围绕商会中心任务开展党建工作。
 
第六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 会费; 
  • 捐赠; 
  • 政府资助;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0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商会会长—王秀荣

    商会会长—王秀荣

  • 商会副会长—金茂强

    商会副会长—金茂强

  • 商会副会长—南周社

    商会副会长—南周社

  • 商会监事长—吴卫国

    商会监事长—吴卫国

  • 商会副会长—郑卫星

    商会副会长—郑卫星